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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生育津貼
* 申請資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並於本市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新生兒,符合下列情形之ㄧ,其父或母於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及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付額(以下簡稱健保費自付額):
  一、 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二、 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一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
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前項情形,新生兒之父或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第一項各款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 補助金額
  同一父或母所生之前二名新生兒,每一新生兒發給生育津貼新臺幣六千元;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每一新生兒發給生育津貼新臺幣四萬六千元。但收養之子女,不予 計入。前項第三名以後出生之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至滿一歲止,持續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者,補助其滿一歲前之健保費自付額,並以健保費率百分之四點五五計算, 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六百五十九元。
* 申請程序及期限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繕具申請書及檢附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申 請健保費自付額補助者,應於新生兒滿一歲之日起六個月內,繕具申請書及檢附領據、健保費自付額繳費證明、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前二項申請文件有欠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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