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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弱勢兒童托育補助
* 申請資格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或符合兒少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定實際居住本市之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未滿二歲兒童,具下列資格之一,且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兒童,需就托本市托嬰中心或保母人員者,得申請托育補助:
  一、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及少年之子女。
  三、 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之必要。
於二歲前已就托且於年滿三歲前仍需繼續就托本市托嬰中心者,準用之。
符合上述規定而未申請托育補助之未滿二歲兒童,或符前條規定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求職、參加職業訓練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無法自行照顧兒童,需就托本市托嬰中心或保母人員者,得申請臨時托育補助。
* 補助金額
托育補助:
  一、 送托有保母證照之保母:中低收入戶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及少年之子女 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之必要者每月最高5,000元。
  二、 送托相關科系畢業或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保母:中低收入戶每月最高3,000元;低收入戶、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 困境之兒童及少年之子女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之必要者每月最高4,000元。
臨時托育補助:
  一、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及少年之子女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之必要者每 人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二、 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每人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 申請窗口
  各區社區保母系統 2.本市立案托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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