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兒童及青少年福利補助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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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幼兒托育補助
補助對象

具原住民身分,設籍本縣就托公立、已立案私立托兒所或經政府核准之村里托兒所,且於當年度九月一日滿五足歲之原住民幼兒。

申請資格

凡繳驗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註記申請幼童為「平地原住民」或「山地原住民」。

福利內容

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對原住民幼兒托育費用之補助標準如下:
1.就托公立、經政府核准之村里托兒所者,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2.就托已立案私立托兒所者,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應備文件

1、請領清冊正本一式二份。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
3、繳費收據正本(公立及社區二千五百元以上、私立一萬元以上,實際繳費較低者,以實際繳費金額補助)。
4、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

受理單位

符合資格者於申請期限內,直接向所就讀之托兒所提出申請,由園所彙整後,造冊送本府審核。 

其他

1.已領有幼兒教育券及其他相同性質之托育費用補助者,其額度低於本計畫之補助基準,得補足差額。但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
2.就托托兒所為教育部扶持五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之國幼班者,應逕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處申領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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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婦女兒童托育津貼
補助項目

1.特殊境遇婦女子女生活津貼
2.特殊境遇婦女緊急生活扶助

補助對象

 

為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之65歲以下之婦女,於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生效日(89年5月26日)以後遭遇特殊情形之一者,茲分述如下:
1.特殊境遇婦女子女生活津貼
補助遭遇下列特殊境遇婦女之未滿15歲子女--

(一)夫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五)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註:
 1.失蹤須向當地警察機關登案失蹤人口達六個月以上始符合。
 2.重大傷病應檢附重大傷病卡或區域醫院以上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3.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惟限於學齡前之子女。

2.特殊境遇婦女緊急生活扶助

申請人應為下列特殊境遇事實發生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一)夫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兩個月內者
(五)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註:

 1.申請人應為事實發生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2.失蹤須向當地警察機關登案失蹤人口達六個月以上始符合。
 3.重大傷病應檢附重大傷病卡或區域醫院以上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4.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惟限於學齡前之子女。

 

申請資格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者。

福利內容

1.特殊境遇婦女子女生活津貼 : 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 1,730元。
2.特殊境遇婦女緊急生活扶助 :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一倍核發,每人每次最高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註:97年度核發金額為9,829元×一倍×三個月,即為29,487元。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社會救助調查表
3.申請人之身份證及私章
4.最近三個月戶籍謄本
5.所得稅證明
6.財產證明
7.相關證明文件
8.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9.領款收據(有附郵局存簿封面影本者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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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
補助對象

全國滿五足歲之幼兒。(幼兒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申請資格

 

以當年九月二日起至次年九月一日止年滿五足歲未滿六足歲者,因特殊原因未依齡托教者,不在此限。
1.實際就讀(托)已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其他合法扥育機構者。
2.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
(1) 就讀已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其他合法托育機構)核准班級學生數外超收者,或未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者。
(2)每人每學期限領乙次,重讀生及轉學生已領有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
(3)幼兒於學期中途(第一學期於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於四月十五日後入學者,不得請領。

備 註:
「已立案私立托兒所」即當年度十月十五日(含)及四月十五日(含)前完成立案者(包含增班、變更、遷園等)。
請領扶幼計畫之幼童應具中華民國國籍。

 

福利內容

 

依家戶所得可請領金額如下:
1.低收入戶家庭子女:3萬元。
1.家中有1位子女,家戶所得60萬元以下:1萬至2萬5千元。
2.家中有2位子女,家戶所得70萬元以下:1萬至2萬5千元。
3.家中有3位子女,家戶所得80萬元以下:1萬至2萬5千元。
*以上所得列計幼童及父母雙方。

 

應備文件

托兒所應檢附請領清冊(並經家長蓋章)一式二份、幼童戶口名簿、領款收據 、家長同意函及幼童就托之托兒所繳費收據送縣市政府審查,撥款時由托兒所轉發給幼童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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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劵
補助對象

全國滿五足歲之幼兒。(幼兒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申請資格

以當年九月二日起至次年九月一日止年滿五足歲未滿六足歲者,因特殊原因未依齡托教者,不在此限。
    A. 實際就讀(托)已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其他合法扥育機構者。
    B.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幼兒教育券:
         a. 就讀公立幼稚園、托兒所之幼兒。
         b. 就讀已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其他合法托育機構)核准班級學生數外超收者,或未立
             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者。
         c. 每人每學期限領乙次,重讀生及轉學生已領有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
         d. 幼兒於學期中途(第一學期於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於四月十五日後入學者,不得請領。
備註:
「已立案私立托兒所」即當年度十月十五日(含)及四月十五日(含)前完成立案者(包含增班、變更、遷園等)。
請領幼兒教育券之幼童應具中華民國國籍。

福利內容

 

每人每一學年補助新台幣一萬元,分兩學期發放,每學期五千元。

 

應備文件

 

托兒所應檢附請領清冊(並經家長蓋章)一式二份、幼童戶口名簿、領款收據及幼童就托之托兒所繳費收據送縣市政府審查,撥款時由托兒所轉發給幼童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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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家庭2-12歲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目的

提供本縣2-12歲以下兒童之家庭多元化臨時托育(含夜間托育)服務(以下簡稱臨托服務),並補助弱勢家庭托育費用,以期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使兒童獲得妥善照顧。

實施期間

 

98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

 

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高雄縣政府(社會處)。
二、承辦單位:本縣合法設立之公私立托嬰中心(最近三年評鑑成績非丁等者)、托兒所(最近三年評鑑成績非丁等者)、社區保母系統、高雄縣政府社會處及本縣社福團體。

 

辦理內容

 

一、提供臨托服務:
(一)對於居住本縣並設籍之2-12歲以下兒童,提供定點或居家臨托服務。
(二)將兒童送至托育機構或由社區保母系到宅或在宅臨托,並提供兒童飲食、衛生等生活需求與安全照顧等。
(三)符合弱勢家庭2-12歲幼童,由本縣社福中心全面發放臨托券,便利民眾提出臨托服務需求。(四)臨托時間:由家長及承辦單位共同協商,以期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使兒童獲得妥善照顧。
1.托育機構(限在機構場址托育):區分非機構幼童及機構幼童。
(1)非機構幼童:由家長及托育機構協商。
(2)機構幼童:晚上7時以後開始臨托,至晚上12時以前。
2.社區保母系統:由家長及系統之合格保母協商。3.高雄縣政府社會處及社福團體辦理高雄縣社會處之研習、訓練活動的時段:由家長及現場志工協商。

二、補助家庭臨托費用:
(一)設籍並居住於本縣家有2-12歲以下兒童之弱勢家庭,使用本項臨托服務者,所需托育費用,完全免費由本府補助。
(二)弱勢家庭之界定如下:
1.列冊低收入戶家庭。
2.中低收入家庭(定義比照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之規定)。
3.符合高風險家庭、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等家庭。
4.領有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之2-12歲以下幼童之家庭。
5.其他經社工人員評估遇有困難需協助兒童臨托之家庭。
(三)收費標準:符合申請條件者完全免費。
(四)補助標準:
1.參與社區活動者研習、訓練活動者臨托:補助弱勢家庭每名兒童每小時100元,領有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之12歲以下幼童之家庭每名兒童每小時120元。
2.托育機構臨托:補助弱勢家庭每名兒童每小時100元,領有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之12歲以下幼童之家庭每名兒童每小時120元。
3.保母在宅臨托:補助弱勢家庭每名兒童每小時100元,領有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之12歲以下幼童之家庭每名兒童每小時120元。
4.保母到宅臨托:補助弱勢家庭每名兒童每小時120元,領有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之12歲以下幼童之家庭每名兒童每小時140元。

補助時數以每名兒童實際托育時數計算,時數之計算以小時為單位,不到半小時以半小時計,半小時以上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每位幼童臨托時數每年最高補助240小時(托育機構臨托及保母臨托合計)

 

服務流程

 

一、提出申請:
(一)由受托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向托育所在地之托育機構或社區保母系統(以下合稱承辦單位)提出申請,屬第一次送托者,另填寫臨托申請表,其後服務應填具臨托紀錄表。
(二)由承辦單位向申請人說明服務內容、服務規定及補助額度等事宜。

二、資格審核:
(一)由承辦單位進行書面審核或視需要訪視評估後,提供服務或補助。
(二)補助資格證明文件:(本項應由各縣市依轄內實際審核需要訂定)
1.列冊低收入戶:
(1)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2)全戶最近一年內之戶籍謄本。
2.中低收入家庭:
(1)中低收入兒少補助或中低收入戶家庭內未滿18歲兒少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補助之核定函影本或比照中低收入戶家庭幼童托教補助檢送全戶戶籍謄本、全戶綜合所得證明暨財產證明送本府核定;
(2)全戶最近一年內之戶籍謄本。
3.高風險家庭、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等家庭:列入高風險家庭、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等核定補助文件。
4.發展遲緩家庭:
(1)醫院開立發展遲緩證明書(以申請臨托服務之日起1年內)影本【加註申請人簽名及蓋章核章】
(2)全戶最近一年內之戶籍謄本。5.其他經社工人員評估遇有困難需協助兒童臨托之家庭:依據社工人員評估報告辦理。

三、請款核銷:由承辦單位檢附以下相關文件於每季結束前送本府請款。
(一)前項補助資格證明文件(當年度第一次申請時需檢附,之後申請可以本府所核發之臨托審查同意補助函代替)。
(二)相關文件:
1.臨托紀錄表
2.臨托申請表
3.臨托契約
4.設籍證明弱勢家庭證明文件(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家庭或符合高風險家庭、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等家庭或發展遲緩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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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
補助對象

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或取得當年度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中低收入家庭資格之認定並符合下列第一款規定:
中低收入戶(列冊低收入戶除外)就托公立(含村里托兒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於當年度九月一日以前年滿3足歲至未滿5足歲者之學齡前幼童。

補助條件

(一)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臺灣省各縣(市)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90者。
(二)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三)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台幣十五萬元。
    前項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補助標準

(一) 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台幣6,000元整;但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繳費金額情形補助。
(二) 已請領幼兒教育券補助、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若與該項補助款有差額者,本府將另補足其金額。

申請程序

(一) 由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第一學期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以前,第二學期於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並檢附相關文件向該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身分認定。
當年度第一、第二學期幼童戶籍遷至不同直轄市、縣(市)者,申請人應向幼童戶籍遷入地之(鄉鎮市)公所重新申請身分認定。
(二) 申請人可向國稅局及稅捐稽徵處申請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或由(鄉、鎮、市)公所統一造冊,分別函送國稅局及稅捐稽徵處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提供。
(三) 申請人持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身分認定證明第一學期於十月十五日以前、第二學期於四月十五日以前向幼童就讀(托)園所提出補助款之申請。
(四) 幼童就讀(托)園所應協助造冊,並檢具相關文件第一學期於十月三十一日以前、第二學期於四月三十日以前送本府審查,經本府審查符合規定者,依規定核發補助款。園所對本補助款得以扣抵費用或轉發方式辦理,並以書面方式告知家長。

應備文件

(一) 申請人備妥全戶戶籍謄本(三個月內)至戶籍所在地公所填寫申請表及社會救助調查表,申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身分認定。
(二) 托兒所受領申請協助造冊後送本府審查,請備妥下列三項文件送至本府社會處福利科請款。
1. 幼童就讀托兒所當學期繳費收據。
2. 補助請領清冊及請款領據。
3. 托兒所郵局儲金存簿封面影本及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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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津貼
補助對象

 

就讀公私立或村里托兒所、幼稚園之兒童
(一)經本府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規定列冊有案之低收入兒童
(二)以當年9月2日起至次年9月1日止年滿3足歲至4足歲者(小班及中班)及本府安置於寄養家庭兒童,包括身心健康就托於本縣核准設立之公私立托兒所或幼稚園大班之一般兒童,及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之兒童

 

福利內容

(一)低收入戶及本府安置於寄養家庭兒童,每學期最高補助新台幣9,000元,然不能與本府發放之相關托教補助(如幼兒教育券、特殊境遇婦女兒童托育津貼等)重覆申領,唯可補足差額。
(二)托兒所或幼稚園實際收費低於前述金額者,依實際情形補助。

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向公所索取)
(二)領款收據
(三)托兒所或幼稚園開立之繳費收據
(四)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或寄養家庭合約書影本、兒童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發展遲緩之診斷證明書影本
(五)申請者郵局儲金存簿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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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子女生活津貼
補助項目

一、特殊境遇婦女子女生活津貼
二、特殊境遇婦女緊急生活扶助

補助對象

 

為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之65歲以下之婦女,於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生效日(89年5月26日)以後遭遇特殊情形之一者,茲分述如下:
一、特殊境遇婦女子女生活津貼
補助遭遇下列特殊境遇婦女之未滿15歲子女--
(一)夫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五)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註:
1.失蹤須向當地警察機關登案失蹤人口達六個月以上始符合。
2.重大傷病應檢附重大傷病卡或區域醫院以上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3.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惟限於學齡前之子女。

二、特殊境遇婦女緊急生活扶助
申請人應為下列特殊境遇事實發生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一)夫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兩個月內者
(五)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註:
1.申請人應為事實發生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2.失蹤須向當地警察機關登案失蹤人口達六個月以上始符合。
3.重大傷病應檢附重大傷病卡或區域醫院以上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4.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惟限於學齡前之子女。

 

申請資格

1.特殊境遇婦女子女生活津貼 : 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 1,728元。
2.特殊境遇婦女緊急生活扶助 :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書面審核符合者暫發予一個月補助款,待社工員訪視後,再視案家狀況評估是否核定第二、三個月補助款,每人每次最高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本扶助額度得俟當年度本府財源狀況調整之),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應備文件

1.福利津貼申請書、調查表(向公所索取)           
2.申請人之身份證、私章                            
3.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           
4.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滿15歲以上)                  
5.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6.相關證明文件                                    
7.全戶財產、所得暨稅籍資料(縣府主動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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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補助對象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本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一)兒童及少年未滿十八歲。
(二)設籍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超過六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三)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或已接受其他政府補助。
(四)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 說明--
1.失業須向就輔中心推介就業或領取失業給付證明文件,或村里長無工作證明書。
2.失蹤者檢附失蹤證明資料,須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始符合。
3.重大傷病、精神疾病、藥酒癮戒治應檢附重大傷病卡證明文件或區域醫院以上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或中度(含)以上身心障礙手冊。
4.入獄服刑或依法拘禁須檢附在監服行證明資料,經判刑確定達六個月以上並已執行中始符合;因案覊押係指已被覊押達六個月以上且仍覊押中者始符合。
5. 符合第(3)款者,需自本府各社福中心(鳳山區、旗山區、岡山區或性侵害防治中心)提出申請。
6. 受補助者戶籍遷離本縣即停止補助款,若再遷回其設籍期間需重新計算,待滿六個月後始能提出申請。

 

申請資格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

2.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但經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計畫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福利內容:
  符合本作業規定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最多補助至第六個月,且同一事證以補助一次為限。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及切結書。
(二)最近三個月全家人口(全部)的戶籍謄本。
(三)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四)年滿十五歲至十八歲者須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五)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足資證明有本計畫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之相關文件。
(七)社工員調查訪視或評估報告。

 

受理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或由本縣委辦高風險方案團體及縣內兒保社工代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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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
補助對象: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由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之補助。
(1) 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稱未滿者不含本數,十八歲少年不在補助之列)。
(2) 兒童及少年設籍於高雄縣(以下簡稱本縣)。
(3) 兒童及少年未領有政府其他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申請資格:

 

中低收入戶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臺灣省各縣(市)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最低生活費之一點五倍)
(2)動產:家庭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投資及其他動產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3)不動產:家庭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本辦法所稱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福利內容:

本補助凡符合資格者由內政部兒童局逕行撥付健保費予健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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