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托育補助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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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療補助
* 高雄市辦理早療機構日間托育費用補助
  符合該福利項目之條件:
 
(一) 補助對象:設籍本市且就托於本市早期療育綜合服務中心、鹽埕早療據點及旗津早療據點日托班之發展遲緩兒童及身心障礙兒童。
(二) 補助標準:身心障礙兒童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及「高雄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標準一覽表」(日間 照顧)障礙等級補助、發展遲緩兒童則比照上開規定之輕度障礙等級補助。每月補助額度依個案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倍數核計。
(三) 申請程序: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檢具下列文件送早療機構初審,報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複審並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及早療機構。
 
(1.) 申請審核表。
(2.) 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 有效期間內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或綜合報告書影本。
(4.) 低收入戶證明或國稅局全戶各類所得資料暨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5.)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高雄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訓練費及交通費用補助
  符合該福利項目之條件:
 
(一) 設籍本市且經通報社政主管機關,0歲至入小學前兒童(暫緩入學者須檢附緩讀證明)。
(二) 具備有效期間內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綜合報告書或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三) 有至本市認可之早期療育訓練單位接受療育訓練之事實。
(四) 應於接受療育訓練後次月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提供療育訓練費用及療育交通費用補助,詳細補助辦法及相關申請表單詳見附件,或洽兒童福利服務中心
07-385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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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健保費自付額補助
* 申請對象
  依據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規定:
於本市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同一父或母所生第三名以後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至滿一歲止,持續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者,其父或母於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得申請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付額(以下簡稱健保費自付額):
  一、 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二、 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一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前項情形,新生兒之父或母因死亡、行蹤不 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 補助項目及金額
  健保費自付額補助:依照個人實際繳交第三胎以上子女眷屬保費為限,補助每人每月最高新台幣六百五十九元保險費自付額為限。健保費自付額補助發放自出生當月至滿一歲止,最多領取十二個月。
* 補助方式
  一、 投保於公司(第一類)
請公司填妥附件二(繳費證明),須載明繳費年月及受補助眷屬名字和投保單位、負責人、承辦人員章皆都需具備,申請人填妥附件一 (領據)並簽章一併繳交。
    ※ 注意:留職停薪期間非由公司扣款需檢附健保局繳款收據。
  二、 投保於工會
申請人檢附工會繳費收據或繳費證明,並填妥附件一(領據) 簽章,一併繳交。
  三、 投保於農漁保
申請人檢附農漁會繳費收據或繳費證明,並填妥附件一(領據)簽章,一併繳交。
  四、 投保於區公所
申請人檢附繳費收據或健保局繳費證明,並填妥附件一(領據)簽章,一併繳交。
 

上述繳費收據及繳費證明皆須載明繳費年月、受補助人姓名並蓋單位戳章

* 申請本補助之程序如下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滿一歲之日起六個月內,繕具申請書及檢附領據、健保費自付額繳費證明向社會局兒少科(地址: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審核時間約三個月,審核完畢後逕撥入第三胎以上子女生育津貼申請表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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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生育津貼
* 申請資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並於本市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新生兒,符合下列情形之ㄧ,其父或母於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及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付額(以下簡稱健保費自付額):
  一、 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二、 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一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
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前項情形,新生兒之父或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第一項各款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 補助金額
  同一父或母所生之前二名新生兒,每一新生兒發給生育津貼新臺幣六千元;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每一新生兒發給生育津貼新臺幣四萬六千元。但收養之子女,不予 計入。前項第三名以後出生之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至滿一歲止,持續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者,補助其滿一歲前之健保費自付額,並以健保費率百分之四點五五計算, 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六百五十九元。
* 申請程序及期限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繕具申請書及檢附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申 請健保費自付額補助者,應於新生兒滿一歲之日起六個月內,繕具申請書及檢附領據、健保費自付額繳費證明、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前二項申請文件有欠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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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 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 育有二足歲以下兒童。
  二、 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且該名未能就業者須符合
下列規定:
   
1. 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二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十二個月之金額 。
  三、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 )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四、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五、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 補助金額
  一、 低收入戶:每月補助5,000元(含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二、 中低收入戶:每月補助4,000元。
  三、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每月補助2,500元。
* 注意事項
  一、 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如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補助、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等 ),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二、 本津貼追溯自備齊文件提出申請月份發給。如兒童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三、 若兒童戶籍遷出本市,請務必於遷入次月底前至兒童遷入地重新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 應備文件
  一、 申請人及配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二、 申請人及配偶印章。
  三、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四、
未就業證明:
1. 若申請人目前未就業,需檢附勞保加退保明細、最近3個月內離職事實之離職證明或
最近一期國民年金繳款單。
2. 留職停薪證明(已領完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方能申請)。
* 申辦單位
  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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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科業務概況

一、重視幼兒福利,減輕家長負擔

目前本科辦理之幼兒補助款包含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中低收入戶補助、高雄市幼兒教育及照顧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幼童至符合相關補助規定之幼兒園就讀後,符合補助申請資格者,由該幼兒園造冊向本局請領,各項補助款之申請資格與補助額度如下:

(一)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1.補助對象:

(1)本國籍。

(2)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9

月1日滿該歲數者認定之。

(3)就讀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5條規定的幼兒園。

2.申請期限: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10月15日,第二學期為4月15日。

3.補助項目及額度:分上下學期撥付

(1)免學費補助:

◎公立幼兒園:入學免繳交「學費」

◎私立幼兒園:每學年最高補助3萬元

(2)經濟弱勢加額補助:家戶年所得70萬元以下家庭5歲幼兒,得再申請本項

補助,但凡家戶擁有第3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650萬元,或

年利息所得逾10萬元者,無論其家戶年所得數額為何,均不得申請本項補

助。

◎公立幼兒園:依所得級距每學年再補助1.2萬元~免費

◎私立幼兒園:依所得級距每學年再補助1萬元~3萬元

(二)中低收入戶補助

1.補助條件:凡實際就讀,具備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之幼

兒(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9月1日滿該歲數者認定之),

並持有由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2.補助金額:每一幼兒每學期新臺幣六千元。

3.補助申請截止日: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10月15日,第二學期為4月15日。

(三)高雄市幼兒教育及照顧補助

1.補助條件:凡設籍本市之四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且就讀立案幼兒園,其所

稱四歲以上未滿五歲之認定,以申請當年9月2日至次年9月1日為準。

2.補助金額:每一幼兒每學期新臺幣五千元。但第一學期10月16日或第二

學期4月16日以後就讀者,補助金額減半;第一學期12月26日以後

就讀,或第二學期5月30日以後就讀公立幼兒園、6月30日後就讀私立

幼兒園或兒少福利機構者,不予補助。

3.符合中央幼兒教育及照顧補助申請資格者,應先向中央申請補助;其不足

前條所定金額部分,始得申請本補助。

同一學期已申領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者,除前項情形外,不得重複

申請本補助。

4.補助受理時程:原則上學期為九月及下學期為三月份。

(四)兒童托育津貼

1.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之弱勢家庭,其子女就讀於本市幼兒園,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子女

(2)本市列冊單親家庭子女

(3)身心障礙者子女或身心障礙兒童

(4)具原住民身分之兒童

(5)發展遲緩兒童

(6)受保護安置個案之兒童

前項各款補助對象以監護人與其子女均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為限。

前項六款經法定資格審核認定,惟第三、四款需設籍本市二年以上。

2.補助金額,每人每月就讀公立幼兒園補助1500元、就讀私立幼兒園補助

3000元,倘實際收費未達補助標準金額者,應按實際托育收費覈實申請補

助,如就托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日核計,每日費用計算標準為核定按月撥付

費用之三十分之一,不得附加補習等費用。

3.符合【行政院幼兒教育補助方案】規定申請資格之幼童(如:領有5歲幼兒

免學費教育計畫、原住民補助、身心障礙兒童教育補助費、中低收入戶補

助...等)應先支領中央教育補助款,不足部分,由本托育津貼補足其差額。

4.申請時程:由幼兒園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加蓋審核章)及每月繳費收據

於每年三、六、九、十二月之當月十日前覈實造冊二份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二、加強幼兒園公共安全檢查,確保幼兒安全

本市為維護幼童安全,例行會同消防局及工務局建管處等單位定期檢查公私立幼兒園及未立案幼兒機構,且為保障幼兒上下學搭乘幼童車之安全,市府教育局、警察交通大隊、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單位組成聯合稽查小組,每月多次不定點路邊攔查幼童車輛,確保乘車安全。

三、辦理幼兒園輔導計畫,提升教保品質

為輔導績優幼兒園發展專業特色及提升教保專業,自95學年度起,補助幼兒園經費,聘請幼教學者及專家到園進行教學輔導,以精進本市教保品質。

四、辦理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增進專業成長

辦理教學優質幼兒園參訪,規劃系列性專業成長工作坊及教保研習,以提升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知能。

五、積極辦理親職教育活動及講座

每學年度定期辦理親職教育活動及講座,以增進家長對幼兒教育之了解及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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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工作家庭育兒服務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 實施對象
  一、 從事夜間工作之父母(或監護人)需夜間送托未滿6歲幼兒之家庭。
  二、 提供未滿6歲幼兒夜間托育之保母。
* 補助條件
 

幼兒及其父母親(或監護人)至少一方設籍本市,或設籍前單親新移民家庭但其幼兒設籍本市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照顧家中6歲以下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保母人員(不含親屬保母)照顧者。

   
1. 幼兒父母親雙方(或監護人)夜間固定(輪班)工作者。
2. 幼兒父母親一方(或監護人)夜間固定(輪班)工作者,且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
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且執行中、或外地工作、或罹患
重大疾病或其他經評估之特殊因素。
3. 單親一方從事夜間固定(輪班)工作者。
4. 幼兒父母親雙方或單親一方夜間持續固定加班者。
  三、 托育時間為晚上8時以後仍需就托,且已連續就托逾(含)8小時以上。
* 收托時段
  晚上8時以後仍需就托,且連續就托逾(含)8小時以上。
* 補助標準
  一、 送托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12%(含)以下者,依收托幼兒人數,補助保母人員每收托1名幼兒每月最高2,000元。
  二、 如托育天數未達7日則不予補助,達7日(含)以上至14日者補助1,000元,超過15日(含)以上者以1個月計。
* 申請方式
  一、 父母(或監護人)得自行向托育地點所屬之社區保母系統申請媒合轉介。
  二、 社區保母系統須告知父母(或監護人)有關本項補助規定。
  三、 本項補助之申請方式、應備文件、審核作業、補助款發放、督導及查核,由本局另定注意事項(如夜間托育申請須知及其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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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弱勢兒童托育補助
* 申請資格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或符合兒少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定實際居住本市之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未滿二歲兒童,具下列資格之一,且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兒童,需就托本市托嬰中心或保母人員者,得申請托育補助:
  一、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及少年之子女。
  三、 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之必要。
於二歲前已就托且於年滿三歲前仍需繼續就托本市托嬰中心者,準用之。
符合上述規定而未申請托育補助之未滿二歲兒童,或符前條規定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求職、參加職業訓練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無法自行照顧兒童,需就托本市托嬰中心或保母人員者,得申請臨時托育補助。
* 補助金額
托育補助:
  一、 送托有保母證照之保母:中低收入戶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及少年之子女 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之必要者每月最高5,000元。
  二、 送托相關科系畢業或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保母:中低收入戶每月最高3,000元;低收入戶、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 困境之兒童及少年之子女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之必要者每月最高4,000元。
臨時托育補助:
  一、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及少年之子女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之必要者每 人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二、 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每人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 申請窗口
  各區社區保母系統 2.本市立案托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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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找福利> 找補助> 托育補助> 0-2歲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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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歲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 一般家庭
  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且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 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 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
  一、 送托有保母證照之保母,補助金額為一般家庭每月最高3,000元。
  二、 送托相關科系畢業或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保母(含親屬保母),補助金額為一般家庭每月最高2,000元。
* 弱勢家庭
  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 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 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
  一、 送托有保母證照之保母,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二、 送托相關科系畢業或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保母(含親屬保母),中低收入戶每月最高3,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 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月最高4,000元。
* 三位子女以上家庭
  三位子女以上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
  一、 送托有保母證照之保母,補助金額為一般家庭每月最高3,000元。
  二、 送托相關科系畢業或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保母(含親屬保母),補助金額為一般家庭每月最高2,000元。
  三位子女以上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 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
  一、 送托有保母證照之保母,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二、 送托相關科系畢業或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保母(含親屬保母),中低收入戶每月最高3,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月最高4,000元。
    *  新修正計畫自101年7月1日起生效不溯既往。
    *  以上補助皆補助至幼兒滿兩歲生日前一天為止。
    *  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 應備申請文件 (下列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申請人私章)
  一般家庭:
  1. 申請表。
  2. 3個月內之幼兒全戶戶籍謄本,如父、母或監護人未與幼兒同戶籍,則需補附身分證影本。
  3. 與保母簽訂之托育契約書。
  4. 申請人(父、母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5. 家庭總所得文件:申請人免附證明文件,由內政部兒童局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是否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6. 就業證明文件:申請人(父、母或監護人)需附檢附3個月內之就業證明(如任職單位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或薪資單,並加蓋公司大小印,或勞工(農、漁民)保險證明)。
  7. 申請人一方就業,另一方未就業之家庭,須再補附未就業者之相關證明文件:中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服義務役證明、在監服刑或受保安處分證明。
  弱勢家庭:
  1. 同一般家庭應備文件第1至7項。
  2. 家庭狀況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幼兒1年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文件、幼兒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高風險家庭證明文件(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認定)。
  三位子女以上家庭:
  1. 三位子女以上一般家庭:
    (1)同一般家庭應備文件第1至4項。
  2. 三位子女以上弱勢家庭:
    (1)同一般家庭應備文件第1至4項。
(2)家庭狀況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幼兒1年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文件、幼兒有效期間
    內之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高風險家庭證明文件(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認定)。
* 申請人
  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
* 辦理單位
  請洽詢各社區保母系統,由各社區保母系統接受案件審理
* 撥款單位
  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電話:07-3368333轉2451-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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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各縣市【育兒津貼】補助款







以上內容請參考~實際已貴鄉鎮 【鄉公所】諮詢~謝謝大家~
PO出來是想讓大家知道這項福利 很多人都不知道~
希望不要檢舉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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