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津貼
補助對象
就讀公私立或村里托兒所、幼稚園之兒童
(一)經本府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規定列冊有案之低收入兒童
(二)以當年9月2日起至次年9月1日止年滿3足歲至4足歲者(小班及中班)及本府安置於寄養家庭兒童,包括身心健康就托於本縣核准設立之公私立托兒所或幼稚園大班之一般兒童,及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之兒童
福利內容
(一)低收入戶及本府安置於寄養家庭兒童,每學期最高補助新台幣9,000元,然不能與本府發放之相關托教補助(如幼兒教育券、特殊境遇婦女兒童托育津貼等)重覆申領,唯可補足差額。
(二)托兒所或幼稚園實際收費低於前述金額者,依實際情形補助。
(一)申請書(向公所索取)
(二)領款收據
(三)托兒所或幼稚園開立之繳費收據
(四)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或寄養家庭合約書影本、兒童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發展遲緩之診斷證明書影本
(五)申請者郵局儲金存簿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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