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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
補助對象: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由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之補助。
(1) 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稱未滿者不含本數,十八歲少年不在補助之列)。
(2) 兒童及少年設籍於高雄縣(以下簡稱本縣)。
(3) 兒童及少年未領有政府其他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中低收入戶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臺灣省各縣(市)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最低生活費之一點五倍)
(2)動產:家庭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投資及其他動產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3)不動產:家庭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本辦法所稱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福利內容:
本補助凡符合資格者由內政部兒童局逕行撥付健保費予健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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