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境遇婦女子女生活津貼
2.特殊境遇婦女緊急生活扶助
為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之65歲以下之婦女,於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生效日(89年5月26日)以後遭遇特殊情形之一者,茲分述如下:
1.特殊境遇婦女子女生活津貼
補助遭遇下列特殊境遇婦女之未滿15歲子女--
(一)夫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五)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註:
1.失蹤須向當地警察機關登案失蹤人口達六個月以上始符合。
2.重大傷病應檢附重大傷病卡或區域醫院以上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3.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惟限於學齡前之子女。
2.特殊境遇婦女緊急生活扶助
申請人應為下列特殊境遇事實發生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一)夫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兩個月內者
(五)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註:
1.申請人應為事實發生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2.失蹤須向當地警察機關登案失蹤人口達六個月以上始符合。
3.重大傷病應檢附重大傷病卡或區域醫院以上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4.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惟限於學齡前之子女。
申請資格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者。
福利內容1.特殊境遇婦女子女生活津貼 : 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 1,730元。
2.特殊境遇婦女緊急生活扶助 :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一倍核發,每人每次最高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註:97年度核發金額為9,829元×一倍×三個月,即為29,487元。
1.申請表
2.社會救助調查表
3.申請人之身份證及私章
4.最近三個月戶籍謄本
5.所得稅證明
6.財產證明
7.相關證明文件
8.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9.領款收據(有附郵局存簿封面影本者免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