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境遇婦女子女生活津貼
二、特殊境遇婦女緊急生活扶助
為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之65歲以下之婦女,於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生效日(89年5月26日)以後遭遇特殊情形之一者,茲分述如下:
一、特殊境遇婦女子女生活津貼
補助遭遇下列特殊境遇婦女之未滿15歲子女--
(一)夫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五)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註:
1.失蹤須向當地警察機關登案失蹤人口達六個月以上始符合。
2.重大傷病應檢附重大傷病卡或區域醫院以上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3.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惟限於學齡前之子女。
二、特殊境遇婦女緊急生活扶助
申請人應為下列特殊境遇事實發生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一)夫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兩個月內者
(五)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註:
1.申請人應為事實發生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2.失蹤須向當地警察機關登案失蹤人口達六個月以上始符合。
3.重大傷病應檢附重大傷病卡或區域醫院以上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4.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惟限於學齡前之子女。
申請資格
1.特殊境遇婦女子女生活津貼 : 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 1,728元。
2.特殊境遇婦女緊急生活扶助 :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書面審核符合者暫發予一個月補助款,待社工員訪視後,再視案家狀況評估是否核定第二、三個月補助款,每人每次最高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本扶助額度得俟當年度本府財源狀況調整之),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1.福利津貼申請書、調查表(向公所索取)
2.申請人之身份證、私章
3.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
4.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滿15歲以上)
5.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6.相關證明文件
7.全戶財產、所得暨稅籍資料(縣府主動查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