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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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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規定: 於本市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同一父或母所生第三名以後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至滿一歲止,持續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者,其父或母於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得申請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付額(以下簡稱健保費自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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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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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一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前項情形,新生兒之父或母因死亡、行蹤不 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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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項目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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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費自付額補助:依照個人實際繳交第三胎以上子女眷屬保費為限,補助每人每月最高新台幣六百五十九元保險費自付額為限。健保費自付額補助發放自出生當月至滿一歲止,最多領取十二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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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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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投保於公司(第一類) 請公司填妥附件二(繳費證明),須載明繳費年月及受補助眷屬名字和投保單位、負責人、承辦人員章皆都需具備,申請人填妥附件一 (領據)並簽章一併繳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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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留職停薪期間非由公司扣款需檢附健保局繳款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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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投保於工會 申請人檢附工會繳費收據或繳費證明,並填妥附件一(領據) 簽章,一併繳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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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投保於農漁保 申請人檢附農漁會繳費收據或繳費證明,並填妥附件一(領據)簽章,一併繳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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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投保於區公所 申請人檢附繳費收據或健保局繳費證明,並填妥附件一(領據)簽章,一併繳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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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繳費收據及繳費證明皆須載明繳費年月、受補助人姓名並蓋單位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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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本補助之程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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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滿一歲之日起六個月內,繕具申請書及檢附領據、健保費自付額繳費證明向社會局兒少科(地址: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審核時間約三個月,審核完畢後逕撥入第三胎以上子女生育津貼申請表之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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