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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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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從事夜間工作之父母(或監護人)需夜間送托未滿6歲幼兒之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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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提供未滿6歲幼兒夜間托育之保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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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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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及其父母親(或監護人)至少一方設籍本市,或設籍前單親新移民家庭但其幼兒設籍本市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照顧家中6歲以下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保母人員(不含親屬保母)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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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幼兒父母親雙方(或監護人)夜間固定(輪班)工作者。 |
| 2. |
幼兒父母親一方(或監護人)夜間固定(輪班)工作者,且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 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且執行中、或外地工作、或罹患 重大疾病或其他經評估之特殊因素。 |
| 3. |
單親一方從事夜間固定(輪班)工作者。 |
| 4. |
幼兒父母親雙方或單親一方夜間持續固定加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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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托育時間為晚上8時以後仍需就托,且已連續就托逾(含)8小時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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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托時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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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8時以後仍需就托,且連續就托逾(含)8小時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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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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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送托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12%(含)以下者,依收托幼兒人數,補助保母人員每收托1名幼兒每月最高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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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如托育天數未達7日則不予補助,達7日(含)以上至14日者補助1,000元,超過15日(含)以上者以1個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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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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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父母(或監護人)得自行向托育地點所屬之社區保母系統申請媒合轉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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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社區保母系統須告知父母(或監護人)有關本項補助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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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項補助之申請方式、應備文件、審核作業、補助款發放、督導及查核,由本局另定注意事項(如夜間托育申請須知及其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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